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信访人员依法、有序信访,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部门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及人民检察院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已认定,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和公共秩序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或公共秩序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九)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行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2022年8月4日